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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梨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梨民初字第1号原告潘某某,女,1982年5月9日出生。被告岳某某,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凤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 隋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