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长安执字第017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16

案件名称

孙娇、赵馨悦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羊元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羊元村第七村民小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娇,赵馨悦,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羊元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羊元村第七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1788号申请执行人孙娇申请执行人赵馨悦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羊元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占利,该村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羊元村第七村民小组。负责人万本学,系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41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6日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羊元村村民委员会以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财政所羊元村名义开户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羊元村村民委员会以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财政所羊元村名��开户的银行存款68849.5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阮拥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