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容民初字第24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20-04-21
案件名称
伍玲与梁宏明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伍玲;梁宏明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容民初字第2410号 原告伍玲,女,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容县。 被告梁宏明,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容县。 原告伍玲与被告梁宏明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伍玲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宏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伍玲申请撤回对被告梁宏明的起诉,这是原告伍玲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 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玲撤回对被告梁宏明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伍玲负担。 审判员 黄光权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桂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