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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民四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甲、刘乙诉宗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甲,刘乙,宗甲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四初字第70号原告刘甲。原告刘乙。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程相,系律师。被告宗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甲、刘乙与被告宗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甲、刘乙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甲、刘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文平代理审判员  孙 皎人民陪审员  李峰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金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