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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71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苟某某,女。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2月11日以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以自行和好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先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