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栖商初字第7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邴香玉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营销服务部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邴香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营销服务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栖商初字第777-1号原告邴香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58号。负责人曹雪梅,总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营销服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邴香玉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栖霞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邴香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玉玲人民陪审员 王福兴人民陪审员 衣绍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迟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