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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一初字第017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河南建华汽车运输公司与平安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鹿邑县建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吉林省顺通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1726号原告:河南省鹿邑县建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吉林省顺通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鹿邑县建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顺通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该案车损需等待鉴定结论为由,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鹿邑县建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省鹿邑县建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林省顺通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7元,退回原告河南省鹿邑县建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审判员  姜云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微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