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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大悟民初字第0066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吴某与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大悟民初字第00668-3号原告吴某。被告詹某。委托代理人高树忠,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詹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吴某已撤诉,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冻结的原告吴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大悟县支行的存款账户应予以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吴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大悟县支行的存款账号为03×××54的定期存款8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廖世长审判员  涂晓玲审判员  田 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邦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