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潼法民初字第029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唐晓林与杨建忠、杨建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晓林,杨建华,杨建忠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潼法民初字第02912号原告唐晓林,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李亮兵,重庆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建华,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杨建忠,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晓林与被告杨建忠、杨建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晓林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晓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唐晓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致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许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