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终字第39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尹士英与袁权、袁金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公司,尹士英,袁权,袁金保,袁金海,严克云,南京溧盛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终字第39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小东门街28号。代表人丁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春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士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金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金海。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刘开胜,南京市溧水区永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严克云。原审被告南京溧盛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常溧路十里牌。法定代表人凌耀辉,南京溧盛客运有限公司董事长。以上两原审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庭,南京溧盛客运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京市溧水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尹士英、袁权、袁金保、袁金海及原审被告严克云、南京溧盛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3)溧民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中,本案部分当事人向本院出示其持有的原审法院就本案制发的(2013)溧民初字第1584号民事调解书,而原审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还就本案向各方当事人制发了(2013)溧民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书,人保南京市溧水支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对于造成上述情形的原因,各方当事人陈述不一致。据此,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3)溧民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溧水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15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於小璞审 判 员 崔 民代理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任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