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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民一初字第010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传会与倪合兵、曹福荣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会,倪合兵,曹福荣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1052号原告:王传会,男,196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杨怀玲,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合兵,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梁亚平,安徽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福荣,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传会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解江灵审 判 员  杨慧忠人民陪审员  沈龙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蕾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