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中民终字第160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柴雪艳与北京荷华明城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柴雪艳,北京荷华明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民终字第160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柴雪艳,女,1967年7月2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荷华明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7号。法定代表人王张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宇,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上诉人柴雪艳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04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柴雪艳于2013年12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柴雪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柴雪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柴雪艳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柴雪艳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艳代理审判员 陈雷代理审判员 宋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