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盱民初字第14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张育新与淮安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育新,淮安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盱民初字第1452号原告张育新,男,1969年7月11日生,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薛建军,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附中、附小东侧大明学府售楼部法定代表人孔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立东,江苏法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原告张育新与被告淮安市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育新负担。审 判 长 周立新代理审判员 王云云人民陪审员 朱传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卓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