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执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庆林与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林,刘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王庆林,男。被执行人刘建平,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莲民三初字第0038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刘建平名下银行存款捌万元整元(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冰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光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