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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执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庆林与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林,刘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王庆林,男。被执行人刘建平,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莲民三初字第0038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刘建平名下银行存款捌万元整元(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冰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光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