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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35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杨永龙与郑本周、台州市路桥浙利物流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3572号原告:杨永龙,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委托代理人:蔡渊,肥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郑本周,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定远县。被告:台州市路桥浙利物流有限公司定远分公司。住所地定远县。被告:菏泽市牡丹区齐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公司。营业场所凤阳县洪武路24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山东省菏泽市道碑街1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龙与被告郑本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83元,减半收取1742元,由原告杨永龙负担。审判员  管国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永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