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无民二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吴俊宜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俊宜,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二初字第00459号原告:吴俊宜,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俊宜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俊宜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俊宜撤诉。案件受理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俊宜负担。审判员  李书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