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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满执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连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满执字第184-2号申请执行人连某某,女,1984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满城县白龙乡野里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2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满城县宏昌园*号楼*单元***室。关于连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满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满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王某某在银行存款肆仟伍佰元整(4500.00元)。账号为:622848126169094421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秋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连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