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凉民初字第35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殷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凉民初字第3587号原告殷某,女。农民。被告李某,男。农民。原告殷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殷某诉称,原、被告2011年8月相识谈婚,于2012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2013年6月6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殴打,致使原告十分痛苦。2012年10月原告离家在单位居住至今,原、被告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李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原、被告之间属于自由恋爱,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原告说我有家庭暴力的行为不存在,被告没有实施过家庭暴力行为。孩子还小,需要母亲的照顾,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12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6月6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某甲。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纠纷。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依法判决离婚;婚生男孩李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纠纷,属正常的家庭争执,并不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在庭审中双方均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因此,原、被告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互相信任、加强沟通,夫妻关系定可改善,为了原、被告家庭的长远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及婚生小孩的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殷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殷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戴 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