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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16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北京环球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孟阿曼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环球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孟阿曼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16561号原告北京环球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院1-4号楼D座09办公02室(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410297232)。法定代表人崔宝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商博,北京市联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阿曼。原告北京环球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天下公司)与被告孟阿曼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环球天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商博,被告孟阿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环球天下公司诉称,孟阿曼于2009年4月20日入职我公司。2010年8月至2012年8月期间,孟阿曼月工资标准为11000元,另有2000元报销补助。自2012年9月起,经双方协商调整了孟阿曼的工作岗位,相应的报销补助随之取消。2013年1月25日,双方就工作岗位与劳动合同履行问题协商未果,从此孟阿曼再未到岗上班。2013年2月27日,我公司向孟阿曼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其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现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我公司:1、无需支付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拖欠工资8000元;2、无需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25日工资11059.09元;3、无需支付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加班费38214.66元;4、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4000元;5、无需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离职证明》;6、无需支付2012年年终奖13000元。被告孟阿曼辩称,环球天下公司恶意拖欠我工资,违法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现我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环球天下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0日,孟阿曼入职环球天下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当日至2011年4月19日,其中试用期自当日至2009年6月19日。2011年9月2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年4月20日至2013年4月19日。孟阿曼的工作时间:2011年10月1日前,每天早9时至晚18时30分,中午休息1个半小时,每周工作5天,周六、日休息;自2011年10月1日起,每天早9时至晚18时,中午休息1个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周六、日休息。孟阿曼的工资标准:2009年4月至2009年5月,每月9000元;2009年6月至2010年6月,每月10000元;2010年7月至2013年1月,每月11000元;2010年8月至2012年8月,每月另有2000元报销补助,是环球天下公司北京学校发放的,2012年9月开始取消报销补助;2009年至2011年期间,孟阿曼年终奖的实发金额为:6325元、6325元、7760元。环球天下公司于每月10日左右支付孟阿曼上个自然月工资。孟阿曼正常工作至2013年1月25日;环球天下公司支付工资至2012年12月31日。环球天下公司支付孟阿曼2009年至2011年期间的年终奖,未支付孟阿曼2012年的年终奖。环球天下公司主张,孟阿曼担任北京学校团队财务经理,后调整为负责卓尔图书的财务。取消报销补助的原因是孟阿曼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的调整。其公司全部通过转账形式支付孟阿曼工资。2013年2月20日,因孟阿曼在2013年1月28日至2013年2月20日期间旷工,其公司解除与孟阿曼的劳动合同。其公司年终奖没有固定的标准,大约是月工资的70%-80%,具体金额由其公司领导决定。其公司未支付孟阿曼2012年年终奖原因:首先其公司没有制度规定年终奖必须支付,且不是所有员工均有年终奖,财务部就有数名员工没有年终奖;另外,孟阿曼工作表现不符合获得年终奖的条件,其公司实行薪酬保密制度,但孟阿曼将2000元报销补助一事告知公司其他人,激化矛盾,故其公司决定不给孟阿曼发放2012年年终奖。另外,因为孟阿曼的直接领导均已离职,其公司无法核实孟阿曼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是否存在加班;孟阿曼所主张的加班时间不准确,也不符合公司规定的加班流程;且公司已安排其调休。孟阿曼主张,其担任北京学校团队财务经理,后来工作内容有调整,负责卓尔图书四年以来的相关财务问题的汇总及整理,但没有任何权限进行业务执行和审核,环球天下公司也没有下达正式调岗通知书。其向环球天下公司北京学校校长询问取消报销补助的原因,北京学校校长答复其是由于环球天下公司首席财务执行官刘某不同意,其认为是环球天下公司无故取消报销补助。2011年7月至2011年9月期间,环球天下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其报销补助,其余工资及报销补助均以转账形式支付。2013年1月25日,环球天下公司人力资源部总临杜某口头通知其财务部没有合适岗位,故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其认为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其不知道环球天下公司年终奖的计算办法,大约是一个月的工资,扣除税款。环球天下公司未支付其2012年年终奖的原因,其听说是财务首席执行官刘某和内审总监乔某没有年终奖,所以就没给其发年终奖。另外,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其存在平日延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形。环球天下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员工手册(2011年)》。该手册中显示:员工连续或累计三天旷工,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私下讨论或泄漏薪酬,将视为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加班须填写《加班申请表》经申请并由部门负责人及机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生效,无加班申请单而加班的,不视为加班。孟阿曼表示除对该员工手册中关于评估流程的规定存在异议外,其余内容无异议。环球天下公司提供考勤管理制度。该制度载明:加班须提前填写《加班申请表》经申请并由部门负责人及机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生效;无特殊原因而从事工作职责范围内工作而超时的、无《加班申请表》或后补加班申请表等视为义务加班。孟阿曼表示该制度与其看到的不一致,已经做过修改,故其不予认可。环球天下公司提供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邮件详情单。该通知书载明:孟阿曼,您在尚未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于2013年1月28日至今未到公司上班;您的行为已经属于旷工,依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连续旷工三天为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有权与您解除劳动关系,所以您于2009年4月20日与本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从即日起解除;2013年2月20日。该邮件详情单显示孟阿曼于2013年2月28日签收邮件。孟阿曼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表示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孟阿曼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员工工资审批表。该表显示:孟阿曼的工资自2010年8月1日开始由11000元调整为13000元。同时,机构负责人意见处备注“走财务报销”。环球天下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表示该证据明确显示2000元是报销款。孟阿曼提供费用报销单。该报销单显示:孟阿曼申请报销2012年9月费用2000元,审批人回复“不同意,王校通知不再报销该部分费用”。环球天下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孟阿曼提供2013年1月24日刘某(环球天下公司财务首席执行官)发给范某、井某的邮件,该邮件显示:由于孟阿曼工作有调整,刘某要求在次日完成所有卓尔业务的交接工作,并暂时关闭所有孟阿曼在金蝶和益华系统里的权限。环球天下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孟阿曼提供加班申请表。该表显示孟阿曼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平日延时加班147小时、休息日加班99.5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31小时,已调休44小时。该加班申请表上有孟阿曼部门负责人的签字确认。环球天下公司认可部门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加班申请表的内容,表示加班申请表原件应由其公司保存,孟阿曼不应当持有原件,且公司规定是先审批,后加班。孟阿曼提供工作交接单。该交接单显示孟阿曼于2013年1月25日办理了卓尔业务的交接手续。环球天下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孟阿曼提供离职物品清单。该清单显示孟阿曼最后工作日为2013年1月25日。该物品清单上是环球天下公司相关人员的签字。同时,孟阿曼在该清单上书写的离职原因:公司于2013年1月25日通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环球天下公司除不认可孟阿曼书写的离职原因外,对于该清单的其他内容的真实性表示认可。孟阿曼提供视频光盘。该光盘录制的是孟阿曼与刘某、杜某(环球天下公司人力资源总监)的沟通经过。该光盘显示:环球天下公司因财务部没有合适的工作岗位安排孟阿曼,故与孟阿曼终止劳动合同;环球天下公司不同意给孟阿曼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孟阿曼已办理了工作交接;孟阿曼对取消2000元报销补助及未支付其2012年年终奖提出异议。环球天下公司不认可该光盘的真实性,并提出鉴定申请。在本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环球天下公司又撤回了鉴定申请。孟阿曼以要求环球天下公司支付工资、年终奖、加班工资、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开具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离职证明为由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1、环球天下公司向孟阿曼支付2012年9月至12月份期间的拖欠工资8000元;2、环球天下公司向孟阿曼支付2013年1月份的11059.09元;3、环球天下公司向孟阿曼支付加班费38214.66元;4、环球天下公司向孟阿曼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4000元;5、环球天下公司为孟阿曼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离职证明》;6、驳回孟阿曼的其他申请请求。环球天下公司不服上述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了诉讼。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视频光盘、劳动合同书、京劳仲字(2013)第136号裁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关于环球天下公司自2012年9月起取消孟阿曼2000元报销补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问题。首先,从孟阿曼提供的工资审批表显示孟阿曼的工资自2010年8月1日开始调整至每月13000元。虽然该审批表显示环球天下公司机构负责人意见是“走财务报销”,但这只能证明环球天下公司以何名目向孟阿曼支付此部分工资,不能证明此2000元是补助,而非工资,故本院确认此2000元报销补助是孟阿曼的工资组成部分。环球天下公司主张取消报销补助的原因是孟阿曼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的调整,但环球天下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公司已将调薪的情况告知孟阿曼,并与孟阿曼协商一致。加之,孟阿曼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于取消报销补助已明确提出异议。在此情况下,环球天下公司取消报销补助不符合法律规定,故环球天下公司仍应按取消报销补助之前的工资标准支付孟阿曼工资,并补足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孟阿曼正常工作至2013年1月25日,而环球天下公司仅支付孟阿曼工资至2012年12月31日,故环球天下公司理应按照孟阿曼取消报销补助之前的工资标准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25日期间工资。现仲裁裁决确定的金额,并未高于法定标准,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劳动关系的解除问题。孟阿曼主张环球天下公司以财务部没有其合适岗位为由于2013年1月25日口头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孟阿曼针对该主张提供了视频光盘。环球天下公司虽不认可该光盘的真实性,并提出鉴定申请,但在鉴定过程中环球天下公司撤回了鉴定申请,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理应由环球天下公司承担。据此,本院确认该光盘的真实性及证明力。该光盘足以证明孟阿曼的主张,故本院采信孟阿曼的主张。环球天下公司上述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理应按照孟阿曼的工资标准及工作年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至于环球天下公司于2013年2月20日出具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一节,从本案查明情况看,环球天下公司作出该通知书是在其公司于2013年1月25日口头与孟阿曼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了交接手续后,再以孟阿曼旷工为由解除与孟阿曼的劳动合同。针对同一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先后实施解除行为,这显然有悖于法律规定,故环球天下公司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的解除决定不产生法律效力。关于加班工资问题。现孟阿曼已提供了有孟阿曼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加班申请表,环球天下公司亦认可签字的真实性,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该证据充分证明孟阿曼存在加班情形。环球天下公司主张孟阿曼主张的加班时间不准确,不符合公司规定的加班流程,并已安排孟阿曼调休,但环球天下公司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调休的情况,故本院对于环球天下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环球天下公司应当按照孟阿曼的工资标准及加班情况向孟阿曼支付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平日延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关于2012年年终奖问题。环球天下公司与孟阿曼均确认存在年终奖,但双方均未提供相应的发放年终奖的制度。鉴于环球天下公司作为劳动关系负有管理职责的用人单位一方,理应就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承担举证责任,现环球天下公司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环球天下公司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在此情况下,环球天下公司理应对于未支付孟阿曼2012年年终奖做出合理解释。环球天下公司主张未支付年终奖的原因有二条,第一是公司没有制度规定年终奖必须要支付,且不是每名员工均有年终奖,财务部就有数名员工没有年终奖。但如前所述环球天下公司并未提供相应的制度依据,而从双方确认的情况看自孟阿曼入职,环球天下公司一直支付孟阿曼年终奖。第二是孟阿曼工作表现不符合获得年终奖的条件,违反了薪酬保密制度。从本案查明情况看,孟阿曼在环球天下公司取消2000元报销补助后,通过邮件等方式向公司提出异议,孟阿曼是正常的行使其权利的行为,并不构成违反薪酬保密制度的行为。综上,环球天下公司的全部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在此情况下,环球天下公司理应参照孟阿曼上一年度的年终奖标准支付孟阿曼2012年年终奖。关于环球天下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离职证明》问题。本院现已就环球天下公司与孟阿曼劳动合同的解除做出了确认,环球天下公司无需再向孟阿曼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孟阿曼要求环球天下公司出具《离职证明》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环球天下公司应当出具《离职证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七条,判决如下:一、北京环球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孟阿曼二O一二年九月一日至二O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工资差额八千元。二、北京环球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孟阿曼二O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O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期间工资一万一千零五十九元零九分。三、北京环球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孟阿曼二O一O年一月一日至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平日延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三万零七百六十四元三角六分。四、北京环球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孟阿曼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十万四千元。五、北京环球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孟阿曼二O一二年年终奖七千七百六十元。六、北京环球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孟阿曼出具《离职证明》。七、确认北京环球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无需向孟阿曼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如果北京环球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环球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耿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