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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淄博市广临工贸有限公司与刘凤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广临工贸有限公司,刘凤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478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广临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海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勇,山东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凤利。本院在执行淄博市广临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凤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法民初字第66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凤利银行无大额交易,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青法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建  民审判员 ���李素林审判员 卢  晓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子  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