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灯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王斐诉灯塔市铧禹水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斐,灯塔市铧禹水泥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灯民初字第730号原告:王斐,女,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辽阳市人,无业。委托代理人:张凯,系灯塔市宏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灯塔市铧禹水泥厂。负责人:伊英海,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佟圣勇,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满族,凤城市人,系灯塔市铧禹水泥厂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斐诉被告灯塔市铧禹水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借款经办人所涉及同类借款已经涉嫌刑事犯罪,江苏省沛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本案不属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邵惠永人民陪审员 白如冰人民陪审员 王学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