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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耀执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峰与被执行人铜川长实轻烃石油助剂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峰,铜川长实轻烃石油助剂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耀执字第00100号申请执行人马峰,男,1976年12月19日生,回族,河南省人,居民,住西安市碑林区。被执行人铜川长实轻烃石油助剂实业有限公司。地址:铜川市耀州区西北耐社区。法定代表人:葛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峰与被执行人铜川长实轻烃石油助剂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耀民初字第000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峰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铜川长实轻烃石油助剂实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马峰借款人民币525000万元,受理费6575元,执行费7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铜川长实轻烃石油助剂实业有限公司履行了70000元,现尚欠469225元,剩余款项被执行人按还款计划逐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3)耀民初字第0005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标的539225元(含诉执费)中7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彦锋审 判 员  王建文人民陪审员  刘 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党军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