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浔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陈信东盗窃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信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浔刑初字第46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信东,男,1992年2月8日出生于广西桂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桂平市××××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7日被关押,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刑诉(2013)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信东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信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信东于2013年10月10日9时许,窜到桂平市社坡镇理端圩风行网吧门口,将陈思龙停放在此的一辆本田牌红色男装摩托车盗走。10月13日16时许当被告人陈信东驾驶该车到社坡镇理竹村路口时,被群众发现并扣下该车归还给陈思龙。经鉴定,该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349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信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由公诉机关提供的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陈甲、陈乙的证言,被害人陈思龙的陈述,被告人陈信东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信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信东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信东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信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2014年7月1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阮红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