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行初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刘松泉与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岳行初字第00222号原告刘松泉。委托代理人宋玉成,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开福区人民政府机关大院。法定代表人廖建华,女,区长。委托代理人刘峥,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松泉诉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移交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松泉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松泉负担。审 判 长 杨立辉代理审判员 杨 嘉人民陪审员 李煌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焕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