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郯执字第26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李爱学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贯金,李爱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2680号申请执行人乔贯金,男,1979年1月25日生,汉族,郯城县归昌乡。被执行人李爱学,男,1958年5月19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归昌乡,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郯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爱学的银行账户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学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