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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郯执字第26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李爱学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贯金,李爱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2680号申请执行人乔贯金,男,1979年1月25日生,汉族,郯城县归昌乡。被执行人李爱学,男,1958年5月19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归昌乡,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郯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爱学的银行账户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学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