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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永石商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李斌与李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李振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石商初字第392号原告李斌。被告李振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斌与被告李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斌未有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蒋晓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既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