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房民初字第13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XXX与吕志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吕志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3302号原告XXX,男,1971年1月7日出生。被告吕志友,男,4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吕志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吕志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XXX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蒲延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隗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