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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宝渭法民初字第015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郭吴东与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卷烟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诉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吴东,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卷烟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宝渭法民初字第01527号原告郭吴东,男。委托代理人杜小林,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卷烟厂。代表人蒋东凯,厂长。委托代理人高建中,陕西永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红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吴东诉被告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卷烟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吴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 菲审 判 员  王海莉人民陪审员  侯清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姚胜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