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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民初字第0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吴堡县公交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冯秀飞与王永平机动车交通那个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堡县公交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冯秀飞,王永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民初字第00001-1号原告吴堡县公交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薛维兵,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冯秀飞,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永平,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堡县公交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冯秀飞与被告王永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堡县公交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冯秀飞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王永平所有的晋J330**号/晋J66**挂车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王永平所有的晋J330**号/J6611号挂车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辛润书审 判 员  任慧斌人民陪审员  孔德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慧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