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章民初字第29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章民初字第2901号原告李某,女,生于1971年2月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亓翠萍,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解某某,男,生于1970年6月16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2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解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解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栗伟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闵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