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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何平与王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平,王晓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577号原告何平。委托代理人陶吉宝,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春。委托代理人郭玉喜,嘉峪关市文殊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平诉被告王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平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平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何平承担。审 判 长  刘运兴人民陪审员  田玉霞人民陪审员  马丽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