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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法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林文德与周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文德,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林文德,被执行人周明,本院在执行(2011)荔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明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荔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华国审判员  黎东华审判员  冯瑞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