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法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林文德与周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文德,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林文德,被执行人周明,本院在执行(2011)荔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明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荔民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华国审判员 黎东华审判员 冯瑞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