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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区法民初字第103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杨芸玮与薛宏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芸玮,薛宏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区法民初字第10333号原告杨芸玮,女,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薛宏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芸玮与被告薛宏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芸玮以被告薛宏兵已搬离租赁房屋继续诉讼已无必要为由,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芸玮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芸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0元,由原告杨芸玮负担。审判员  谢明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学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