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02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姬小勇与王新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小勇,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民初字第02136号原告姬小勇,男,汉族,生于1981年4月14日,城镇居民。被告王新,男,汉族,生于1982年12月8日,城镇居民。原告姬小勇与被告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开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姬小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姬小勇诉称,2013年4月10日,被告做生意向原告借款24000元,被告向原告写有借据,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以无款为由拒不偿还。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4000元。被告王新辩称,原告所述不实,事实是原告让自己赌博时,自己只借过原告4000元,自己赌博输款后,原告强迫自己给其出具了借据。自己向原告出具的借据是非法赌资,不应受法律保护。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0日,被告王新借原告姬小勇人民币24000元,被告向原告写有借据,内容为:今借到姬小勇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小写24000元,借款人王新。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3年4月10日被告出具借据一张及当事人陈述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王新借原告姬小勇人民币24000元,被告向原告写有借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辩称该借据为赌博后原告强迫所写,无证据证实,对此本案不予认定。现原告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姬小勇借款人民币2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被告王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申风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