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淄商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与山东安骋物流有限公司、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山东安骋物流有限公司,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李志民,王立升,王翠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淄商初字第16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法定代表人:李爱民,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双凌,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克谕,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山东安骋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民,董事长。被告: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研艇,董事长。被告:李志民,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安骋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王立升,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东安骋物流有限公司股东。被告:王翠云,女,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以下简称建行高青支行)诉被告山东安骋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骋物流公司)、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石化公司)、李志民、王立升、王翠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建行高青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李双凌、韩克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骋物流公司、宏远石化公司、李志民、王立升、王翠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建行高青支行诉称,2012年8月29日,被告安骋物流公司与原告建行高青支行签订借款合同二份,借款金额20000000.00元,期限为12个月,每月20日按月结息。到期一次还清。由被告宏远石化公司、李志民、王立升、王翠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约定保证债权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保证期间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期满后二年止。借款生效后,原告建行高青支行按约定发放了借款。被告安骋物流公司在2013年8月28日借款到期后未能按时还本付息,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义务。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安骋物流公司偿还借款20000000.00元,利息276050.34元(利息计算至2013年9月11日)及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被告宏远石化公司、李志民、王立升、王翠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上述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5600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安骋物流公司、宏远石化公司、李志民、王立升、王翠云未在法定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9日,被告安骋物流公司与原告建行高青支行分别签订编号为2012-2流-25、2012-2流-26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二份,合同约定:被告安骋物流公司向原告建行高青支行借款20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自2012年8月29日至2013年8月28日,借款利率以起息日基准利率上浮40%确定,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被告安骋物流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100%确定,贷款利率按合同约定事项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确定,贷款利率按合同约定事项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情形的贷款,应选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贷款采取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20日。2012年8月29日,被告宏远石化公司与原告建行高青支行分别签订编号为2012-2流-25、2012-2流-26保证合同二份,合同约定:被告宏远石化公司为被告安骋物流公司与建行高青支行签订的编号为2012-2流-25、2012-2流-26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影响原告建行高青支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原告建行高青支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2012年8月29日,被告李志民与原告建行高青支行分别签订自然人保证合同二份,合同约定:被告李志民为被告安骋物流公司与建行高青支行签订的编号为2012-2流-25、2012-2流-26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影响原告建行高青支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原告建行高青支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2012年8月29日,被告王立升、王翠云与原告建行高青支行分别签订自然人保证合同二份,合同约定:被告王立升、王翠云为被告安骋物流公司与建行高青支行签订的编号为2012-2流-25、2012-2流-26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影响原告建行高青支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原告建行高青支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2012年8月29日,原告建行高青支行向被告安骋物流公司足额发放借款20000000.00元。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安骋物流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被告宏远石化公司、李志民、王立升、王翠云也未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另查明,原告建行高青支行为本案委托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一名律师参加诉讼,共支付律师费500000.00元。上述事实,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保证合同、自然人保证合同、借款借据、借款凭证、欠息明细表和利息清单、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律师费转账凭证等证据及法庭审理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建行高青支行向被告安骋物流公司足额支付了借款,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安骋物流公司收到借款后未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属违约行为。被告宏远石化公司、李志民、王立升、王翠云在借款合同到期后也未按保证合同约定履行保证义务,亦属违约行为。被告安骋物流公司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宏远石化公司、李志民、王立升、王翠云亦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原告建行高青支行要求被告安骋物流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并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被告宏远石化公司、李志民、王立升、王翠云承担保证责任,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该项诉讼请求,证据充分、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建行高青支行请求支付律师费560000.00元的诉讼主张,原告建行高青支行提供电汇凭证显示律师费实际发生数额为500000.00元,对该主张中500000.00元部分予以支持。被告宏远石化公司、李志民、王立升、王翠云在法定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安骋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0.00元及利息276050.34元(计算至2013年9月1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二、被告山东安骋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支付律师费500000.00元。三、被告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李志民、王立升、王翠云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李志民、王立升、王翠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安骋物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980.00元,由被告山东安骋物流有限公司、高青宏远石化有限公司、李志民、王立升、王翠云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广学审 判 员 郑 炬代理审判员 祝奉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丰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