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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田民一初字第029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丁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田民一初字第02916号原告:丁某,女。委托代理人:刘启臣,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某,男。原告丁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本案立案后在送达过程中,原告丁某不能提供被告姚某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原告丁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根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玉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