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田民一初字第029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丁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田民一初字第02916号原告:丁某,女。委托代理人:刘启臣,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某,男。原告丁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本案立案后在送达过程中,原告丁某不能提供被告姚某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原告丁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根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玉芝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