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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民二初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李德俊与何松岳、李振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俊,何松岳,李振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民二初字第1386号原告李德俊,男,汉族,1961年7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崔彦红,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松岳,男,汉族,1968年8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唐丙坤,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振六,男,汉族,1967年12月26日出生。本院在受理原告李德俊与被告何松岳、李振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德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10元,减半收取7305元,由原告李德俊负担。审 判 长  白 鸽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相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