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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景民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王明堂与浙XX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景民初字第554号原告王明堂。委托代理人何盛元。被告浙XX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祁建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堂与被告浙XX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堂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8元,减半收取604元,由原告王明堂承担。审 判 员 叶俊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