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景民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王明堂与浙XX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景民初字第554号原告王明堂。委托代理人何盛元。被告浙XX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祁建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堂与被告浙XX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堂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8元,减半收取604元,由原告王明堂承担。审 判 员 叶俊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