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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句民初字第23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原告薛庆林诉被告茅树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庆林,茅树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句民初字第2378号原告薛庆林。委托代理人刘陆根,句容市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茅树平。委托代理人王磊,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庆林诉被告茅树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向本院足额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