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江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付明洁与苟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XZX,苟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江民初字第58号原告付XZX,女,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苟X,男,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付XX与被告苟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XX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付XX负担。审判员 陈正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