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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民二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与丁荣光、蔡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丁荣光,蔡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二初字第00221号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葛再球,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勇刚,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荣光。被告:蔡茂。委托代理人:尚昌根,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丁荣光、蔡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2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963元,由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判员  晋圣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霖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