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6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6291号原告:侯某某,男,汉族,1954年12月3日出生。被告:杨某某,女,汉族,1954年4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40元,减半后由原告侯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琳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