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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密法执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贾志云与关连英、王殿军、王丽、王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志云,关连英,王殿军,王丽,王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密法执字第90-1号申请执行人贾志云,女。被执行人关连英,女。被执行人王殿军,男。被执行人王丽,女。被执行人王宏,女。本院在执行贾志云与关连英、王殿军、王丽、王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密民初字第9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房产局已于2013年12月11日协助过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密民初字第9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莹审 判 员  吕国祥代理审判员  田 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闻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