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旌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云南省曲靖市天银有限责任公司 公示催告 一审 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云南省曲靖市天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旌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云南省曲靖市天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云南省曲靖市天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云南省曲靖市天银有限责任公司商业承兑汇票,票号:00100006221428529,金额大写:肆拾万元整(¥400000.00)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云南省曲靖市天银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云南省曲靖市天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晓春审 判 员 肖忠炜人民陪审员 廖鸿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