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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二初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袁童凯与马鞍山市宏贝达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童凯,马鞍山市宏贝达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二初字第00544号原告:袁童凯,男,199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马鞍山市宏贝达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何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童凯诉马鞍山市宏贝达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袁童凯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袁童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袁童凯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527元(已减半收取),由袁童凯负担。审判员  罗美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邢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