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丽青民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青田香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小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田xx服务有限公司,陈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青民初字第969号原告:青田xx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xx。委托代理人:华永水。被告:陈xx。本院在审理原告青田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田xx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xx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文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