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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刑初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朴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碑刑初字第0054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朴某,村民。2013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5月28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9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8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3)5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朴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华萍、郝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9日8时许,被告人朴某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本市碑林区经九路早市,尾随被害人方某甲至早市中段,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剪断方某甲挂在左手腕上的手包带,盗窃被害人方某乙手包1个(内有人民币167元、黑色三星i569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0元)。作案后欲逃离现场时被群防队员当场抓获。赃款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警登记表及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害人方某甲陈述、指认照片、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扣押及某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朴某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朴某犯罪有未遂情节,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朴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14年2月8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姚 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巧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