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民初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党改兰与宋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改兰,宋曙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富民初字第00406号原告党改兰,女。被告宋曙光,男。原告党改兰与被告宋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党改兰与被告宋曙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3年被告宋曙光通过康xx担保向其丈夫张xx(已去逝)借款6000元,1998年5月6日偿还3000元,下欠3000元于当日向其丈夫张xx出具欠条一张。2008年被告又向其丈夫借款36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两笔共计6600元。其丈夫在世时被告未还款,2009年1月份去世后被告仍未还款,其曾向被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宋曙光清偿借款本金66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8520元,共计15120元;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原告党改兰就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予以证明:第一组证据:原告党改兰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其具有原告身份;第二组证据:1998年5月6日被告向原告丈夫张xx(已去逝)出具的3000元欠条原件一张及2008年5月1日被告向原告丈夫张xx(已去逝)出具的3600元欠条原件一张,均证明被告向原告丈夫张xx(已去逝)借款的事实。第三组证据:富县牛武镇左家沟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党改兰与张xx系合法夫妻关系以及张xx已去逝的事实。被告宋曙光辩称:对1998年5月6日、2008年5月1日出具的两张欠条无异议,但辩称其已将两笔欠款向原告丈夫张xx清偿完毕,而且多付了600元,只是未抽欠条,故不再欠原告的钱,同时辩称3600元欠款不是借的现金,而是3000元欠款从1998年算至2008年期间的利息。被告宋曙光就其主张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审理中,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作如下认证:原告提供的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党改兰与张xx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张xx已于2009年去逝。1998年5月6日被告宋曙光通过康xx担保向原告党改兰丈夫张xx借款3000元,并于当日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2008年5月1日张xx向被告宋曙光索要债务时双方进行清算,被告自愿承担自1998年5月6日至2008年5月1日的利息损失共计3600元,由于被告当时无钱偿还,随即又向张xx出具3600元利息欠条一张,现张xx已去逝,被告一直未付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至今分文未付。本院认为,被告宋曙光借原告党改兰丈夫张xx现金并出具有欠据,双方已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因原告党改兰与张xx系合法夫妻关系且张xx已去逝,故原告享有对张xx债权的继承权,具备本案的主体资格,其合法债权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清偿借款的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宋曙光辩称其在原告丈夫张xx去逝前就已将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且已超付,只是没有抽走欠条,被告对其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又无其他旁证予以佐证且原告不予认可,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3600元欠款系被告所欠3000元本金自1998年5月6日至2008年5月1日期间的利息损失,故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应按照3000元本金计算,由于双方未约定利息,该利息损失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08年5月2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曙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党改兰借款本息6600元,并支付3000元本金自2008年5月2日至借款清偿之日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宋曙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牛文江代理审判员 陈东旭人民陪审员 薛银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成 伟本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