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执行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02
案件名称
张观付与福建省永林竹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观付,福建省永林竹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执行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张观付,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被执行人福建省永林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曹远镇。法定代表人胡泽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观付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永林竹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32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福建省永林竹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39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永 泉审 判 员 陈 镇 江代理审判员 朱荣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懿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