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初字第20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昌黎县城郊区后岗子村村民委员会与郑东坡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2070号原告昌黎县城郊区后岗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白顺富,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许淑贤,昌黎县阳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东坡,农民。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昌黎县城郊区后岗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郑东坡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昌黎县城郊区后岗子村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昌黎县城郊区后岗子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黎县城郊区后岗子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周志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常安姝 微信公众号“”